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沒有了!!

來源: 2018-02-25 01:57:13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十四、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