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沒有了!!
來源:
polarzone
於
2018-02-25 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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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