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小孩,是父母單方麵的決定,小孩沒有權利選擇。對不對父母好,這是子女的權利。這很公平。
父母奪子女好,子女後來對父母不好,是道德範圍的事情,不屬於義務。
愛,是相互的。那是我提到的感情關係,不是義務。子女對父母可以是愛,可以是恨,也可以什麽都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