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定量簡史
早在建國初期的國民經濟恢複時期,糧票就已經出現在中國各地。當時為解決糧食供應緊張與市民生活和城市經濟建設的矛盾,國家采取了全國糧食大調運的措施。通過調劑全國糧食,除軍糧和其他必要的支撥外,公糧全部由中央貿易部調劑市場,進行合理調配。
在執行這一政策及開展其他運動的過程中,國家從中央到地方都組織大量機關工作人員深入基層、農村進行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工作,各省市人民政府發行了為供給製人員提供集體夥食用糧和為公出流動人員的飲食方便所使用的各類糧食票證。這些糧食票證主要有:集體夥食單位糧票、外出人員就餐糧券、支糧證、軍用糧票等。
1953年開始了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後,中國城鎮和工礦區從事各項產業的非農業人口不斷增多,糧食供求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嚴峻。1953年10月,中央在北京召開全國糧食緊急會議,通過了《關於實行糧食計劃收購與計劃供應的決議》(即統購統銷的決議),並在全國實施。
為了兼顧公平,杜絕貪汙腐敗,1955年8月5日,國務院又通過了關於《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並於8月25日由國務院公布實施。同時,國務院又批準《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憑證印製使用暫行辦法》。同年9月5日,糧食部以命令的形式發布了這個暫行辦法。
為了兼顧公平,杜絕貪汙腐敗,1955年8月5日,國務院又通過了關於《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並於8月25日由國務院公布實施。同時,國務院又批準《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憑證印製使用暫行辦法》。同年9月5日,糧食部以命令的形式發布了這個暫行辦法。
這個辦法內容主要是四證三票製度。“四證”即實行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證、工商行業用糧供應證、市鎮飼料供應證、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轉移證。“三票”即全國通用糧票、地方糧票、地方料票。《暫行辦法》還規定:全國通用糧票、地方糧票、地方料票一律禁止買賣;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證、工商行業用糧供應證、市鎮飼料供應證一律不許轉讓。
為了保證糧食定量供應辦法的順利實施。國務院除了在《暫行辦法》中規定了糧油票證製度外,又責成糧食部下達了《關於全國通過糧票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地糧食部門相繼印製發行了本地區的地方糧票和地方料票,並相應建立了糧票管理製度。統銷糧票誕生後,中國百姓開始進入了一個實行糧食計劃經濟的票證時代。不同於此前少數供給製人員使用的糧票,統銷糧票的使用者人數極其眾多,其發行地區、發行數量、擁有者的人口數量都有一整套嚴密的管理體係。統銷糧票在不同時期各有特點,也體現了不同時期的特征。
1955年8月25日至1966年的糧票,稱為初期統銷糧票。1955年8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規定:根據城鎮居民的勞動差別、年齡大小,分別確定市鎮居民的具體供應級別和每月口糧定量標準。居民可持此票和購糧證到指定糧店購買規定品種的糧食。通常普通市民的糧食定量為27斤半,幹教職工糧食定量為甲種31斤、乙種32斤,有的省分類共有20個等級,最多的60斤,屬於特重級別,最小級別為孩童,每月7斤。
(詳見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28/content_2388644.htm)
十一屆三中會全以後,中國發行新時期的糧票。70年代中國基本解決糧食安全問題,到70年代末,國家糧庫庫存糧食高達5000多億斤。三中全會公報規定,糧食統購價提高,打破了從1966年一直到1978年12年糧食價格未動的局麵,而糧食銷價不動,城鎮居民可以憑糧票購買平價糧食。
1993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加快糧食流通體製改革的通知》頒發,《通知》提出,積極穩妥地放開糧食價格和經營,實行了40年的城鎮居民糧食供應製度(即統銷製度)被取消。1994年,全國各地基本取消糧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