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或通不過,都不違反8.31 決定。原因如內!

來源: 2015-06-18 17:12:58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中央是嚴格按照《基本法》的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8月31日做出決定(簡稱“8.31決定”),製定了香港普選的“五步曲”:第一步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第二步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修改;第三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辦法,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四步特首同意立法會通過的議案;第五步特首將法案報人大常委會,予以批準或備案。這“五步曲”圍繞就是《基本法》的最終目標,即特首“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通過或通不過,都不違反8.31 決定。原因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