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娜當年的脫隊屬民事違約,她未履行雇主(國家體委)的合同,僅此而已。雇主給她什麽待遇,她都僅僅是個打球的雇員,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胡娜與成千上萬的偷渡者一樣,是非法移民,不是叛國者,她甚至不是非法出入境的。今天套用當年的體製說事,你為啥不套用文革體製?把我們海外華人都打成叛國者,把我們的親友都打成裏通外國的特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