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城市管理人員沒有直接執法權,一次這種強製執行的事情,一定是通知警察協助執行。需要論理,也去法院,而不會有去城管辦公室。管理人員的個人生命能得到保證。不會發生夏案這樣的事情。
再有,美國一旦出現警察執法,大家必須配合!因為“人民警察來自人民”嘛, 人家是職業,同時是為了大家的安全而從事的高危職業,他們的生命必須得到保障,因此任何挑戰警察執法權或者可能危及警察生命的舉動,警察有權在第一時間保護自己,不會發生夏案這樣的事情。但罪犯持槍襲警的事情遠遠多於中國。
最後,不論是城市管理人員還是警察執法,最後都有一個說理的地方,那就是法院。絕大多數情況,法院肯定會相信執法人員或者管理人員。但隻要您有充足的理由,或者執法違背程序,法院也完全可能駁回訴訟。最起碼,經曆了這一切,像夏這樣的人,火氣也熄滅了點,不至於腦子發熱而殺人。
但這是美國國情。在中國不可能全都靠警察來執法,因此城管在現階段也是必須的。直接衝突很難避免。
想說的是城管作為執法人員,其執法權和人身安全應該給予絕對保障。任何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遭到殺害的行為都必須嚴懲。
必須盡量規範執法人員的行為,盡可能利用法庭來處理這方麵的問題。真如此,折騰夠了得不償失,誰還非要把事情揪到底,更沒殺人的衝動了。
總之我認為三家都可憐,但該判的刑還是該判。不能因為同情就忘記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