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正直法官的“臨門一腳”: 【1】用保留黨籍誘供,用判老婆死刑引渡兒子逼供的“證據”,不可取。法庭的嚴肅絕不亞於紀委的嚴肅; 【2】三項“指控”,缺乏明確,堅實的證據。失職,瀆職,和對家庭成員管教不嚴,應該受到黨紀處伐,但不足以做出“刑事犯罪”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