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是很簡單的東西。 接觸現金的人自己就可以貪汙。但是這種貪汙在下一個人點錢的時候馬上就可以發現。 所以需要合謀。 一個不簽字不經手也可以成為貪汙合謀者, 原因是如果沒有他的合謀, 貪汙馬上會敗露。 這次起訴的就是薄是合謀者。但是根本就不成立,因為 他都離開大連一年了。貪汙者根本就沒有任何理由把薄拉進來。 唯一的理由就是用這筆錢討好薄。 這是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