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的證據是錢確實到了古的律師事務所賬上。 但是嚴格來說, 這個事情還是受賄,不是貪汙, 貪汙是王的事情, 薄古的罪名隻能是受賄。 貪汙是利用職務之便變公為私。 不是眨個眼就能幹的。 薄早就不是主管領導。 就算是主管領導, 這筆錢的轉賬,財務製度上也不需要薄的簽字。 薄沒有貪汙這筆錢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