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就在於薄在法庭上也承認了。

    被告人:穀開來對王正剛有評價,說因為王正剛這個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筆錄是真實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簽字,感謝公訴人宣讀我的該份證據,這個筆錄的核心內容是,第一次王正剛來找我,想讓我要錢,我拒絕了,第二次王正剛說你忙,我去找穀開來商量商量。對此,第一,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我沒有貪占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講了兩個概念,王正剛找我,我拒絕了他,他又找穀開來去,在這種情況下,等於說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穀開來的賬戶,我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為這是國家的錢,我後來又沒追,這是對既成的事實的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兩個裏麵就能夠說我有貪占的主觀故意嗎?都沒有。對於穀開來的證詞,我對它的真實性強烈質疑。我仍然堅持昨天在質證時,我對穀開來證言的意見及相關的理由。

我們分析一下:
如果第一次王正剛找薄,薄嚴詞拒絕、嚴肅批判,則王正剛不會再找第二次。必定是薄第一次拒絕隻是“我再考慮考慮”之類的推托,而不是堅決拒絕。
第二次王正剛找薄,“王正剛說你忙,我去找穀開來商量商量。”,薄在法庭沒有講他自己怎麽說的。薄的2013年4月2日筆錄說:“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穀開來商量”。不管具體措辭如何,薄肯定是同意了,因此王正剛才會找到穀開來把錢轉過去。如果當時薄堅決反對,嚴肅警告王正剛不得腐蝕幹部,就不會有後來的轉錢發生。

當法官判決時,由此足可以斷定薄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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