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文章實際上是在討論“誤判”一詞的定義。現在通用的定義是:如果一個判斷與發生的事實不符,則稱為誤判。你在定義中加了一個關於能力的條件:如果一個判斷與發生的事實不符,且在判斷者能力之內,則稱為誤判。也就是說,超出判斷者能力的不算誤判。這個新定義很容易引起混淆。例如一個法官誤判死刑,能否因為法官能力的因素而說沒有誤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