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說服我。

來源: 2013-02-28 11:33:44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你的文章實際上是在討論“誤判”一詞的定義。

現在通用的定義是:如果一個判斷與發生的事實不符,則稱為誤判。

你在定義中加了一個關於能力的條件:如果一個判斷與發生的事實不符,且在判斷者能力之內,則稱為誤判。也就是說,超出判斷者能力的不算誤判。

這個新定義很容易引起混淆。例如一個法官誤判死刑,能否因為法官能力的因素而說沒有誤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