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