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犯罪行為,但老外在公共場所侵犯了他人權益,肯定是過失方。乘警怎麽能說藝術家,腳翹高點就高點吧 - 這明顯是法盲,也屬於瀆職。

來源: 2012-05-17 19:56:55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