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無害通行權隻適合於商船吧?
領海:基線以外十二海浬之水域,沿岸國可製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毗連區(臨接海域、仳臨區):在領海之外的12海浬,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浬到領海之間,稱為臨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專屬經濟區(排他性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浬(370.4公裏)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這一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1945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技術上,早在1970年代,人類已可鑽探4,000米深的海床。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家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