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莊提出5項申請,審判長當庭駁回,
李曰:
“法院給我的《被告人權利告知書》上明明寫了我有這些權利,審判長卻駁回了。你們哪怕抬個屁股,出去解個手,然後回來跟我說"經合議庭合議"也行!要不幹脆剝奪我的被告人權利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