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原副院長黃鬆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圖)
核心提示: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鬆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鬆有犯受賄罪和貪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鬆有(資料圖片)
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鬆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鬆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黃鬆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麵為廣東法製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餘元。此外,黃鬆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案發後,已追繳贓款人民幣578萬元。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鬆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黃鬆有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騙取本單位公款的行為構成貪汙罪。黃鬆有受賄數額巨大,雖具有在被調查期間主動坦白有關部門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大部分贓款已追繳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其身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進行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社會影響惡劣, 應依法從嚴懲處。黃鬆有與他人共同貪汙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係主犯,亦應依法懲處。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黃鬆有簡曆
黃鬆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漢族,廣東汕頭人。法學博士。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係,畢業後在廣東省高級法院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經濟庭副庭長、刑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97年3月起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市政法委副書記。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庭庭長。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
2008年10月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決定免去黃鬆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盤點2009年落馬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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