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說物權法 經租房

本帖於 2009-10-22 10:24:19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從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說物權法 經租房

這個”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是毛 帶領部隊於1929年開進井崗山時開始提出的。
具體內容是:
三大紀律:一切行動聽指揮,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是:說話和氣,買賣公平,借東西要還,損壞東西賠,不打人罵人,不損壞莊稼,不調戲婦女,不虐待俘虜。

這些口號都是中共還沒有取得天下,為了爭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軍入城後卻反其道而行。比方說,群眾一針一線,能值幾個錢,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產是最大的才會去拿。
中共取得政權後便推行一個社會主義改造政策,把超過十五間房間的房子,或是超過225平米的房子,由國家全部徵用,統一管理再轉租出去,每月隻將租金的25%返回給業主。
這就叫經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國家經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連那僅有的25%的租金也停止發給業主,直到現在。
到了1985年國家建設部在國務院尚未提交全國人大討論的情況下,擅自出台了一個[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85)城住字87號文。[意見]裏說:”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巳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這是中共政府建國以來首次如此明確宣布人民的私有財產“經租房”被國家剝奪,極大地侵害了廣大經租房主的合法物權。

三大紀律最後一條是,一切繳獲要歸公,但經租房的地皮最後大都是官商勾結,私相轉售。

八大注意裏的 買賣要公平,借東西要還。
把人家業主的房產沒收,再高價賣出那裏有公平可言。
借東西要還,中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紅衛兵的不法行為不再發給業主,到最後還把業主的地皮賣丟,從來就沒有想到要還。

毛 當年在井崗山雖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隊伍裏存在的劣根性,並且提出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隊伍。無奈他的革命幹部進城以後把他的提點很快便忘得一幹二淨,而且更百倍的變本加厲,不取群眾的一針一線,卻取群眾的房產。
借去群眾的房產去出租,壓根兒便沒想過要還,最後還把群眾的產業賣丟。
一個沒有監督的政府最後便發展到這麽離譜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願意看到這幫缺乏監管的幹部們的胡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笫十一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1966年房管局停止了支付25%的定租金,,國家也沒有履行過贖買的法律手續,單方麵中止了契約,經租房業主與房管局的經租契約實際上可視為無效。經租房業主有權取回被房管局經租的物業。
2007年,國家出台了一套物權法,保護私人財產和物業。給經租房的業主帶來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卻狡辯說物權法隻保護立法後07年以後的私人財產。不追溯以前。但綜觀整份物權法一個字都沒提過不保護07年以前的財產。其實物權法就是井崗山時代,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規定的延伸,應該可追朔到1929年才對。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會主義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業主的房產被”經租”,和被迫交出,這段時間的物權更應被保護。否則1966至2007的物權也不能被保護,或是人大應再補充立法說明那段時期該保護,那段時期不受保護。
那個物權法正是說明一個事實,在中共的政權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業主,不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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