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年第一天樂嗬就大了,再說中國得說全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來源: 2009-01-25 21:19:28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為什麽是政府繼承?

首先,繼承分為國家繼承和政府繼承。

國家繼承是指一國對某一領土的國際關係所負的責任由別國取代。其中,被別國取代的國家稱被繼承國,取代別國的國家稱繼承國。

國家繼承又分全麵繼承和部分繼承,當被繼承國的國際人格,即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資格,不再繼續存在時,被繼承國的領土和居民全部構成繼承的客體,便發生全麵的繼承。當被繼承國的國際人格仍繼續存在時,則發生部分的繼承。

如何判定是否是國家繼承?按照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意見,發生國家繼承的情況有以下5種類型:

1.國家部分領土的轉移(一國的一部分領土轉讓給他國);
2.新獨立國家(原殖民地或附屬國獨立);
3.國家的聯合(一國與他國聯合成立新國家);
4.國家的一部分或幾部分領土的分離(新國家從既存的國家分離出來);
5.國家的解體(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國家分離出來後,被繼承國不複存在)。

我們對照這5個類型,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是否是國家繼承。

1.顯然不成立,國共交戰並不是兩國交戰,也就不能認為國共雙方控製區域的變化是一國一部分領土轉讓給他國。
2.顯然不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是中華民國殖民地或附屬國獨立而來的。
3.顯然不成立。
4.領土分離必須得到雙方的認同。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認為自己是從中華民國分離出去的,也就沒有提出分離的要求;而中華民國也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從自己分離出去的,也就無從受理並不存在的分離要求。雙方也從未履行分離手續,劃定領土、財產和權利義務等等。因此本條也不成立。
5.顯然不成立。

現在已經排除了這種取代是國家繼承的可能性,下麵檢驗其是否是政府繼承。

政府繼承是指同一國家繼續存在的情況下,由於革命或者政變導致政權更迭,代表該國的舊政府為新政府所取代,從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的轉移。

根據該定義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進行判斷,並無違背之處。中國繼續存在,取代的方式是革命。

在國際法上,一國在同一時間隻能有一個主權最高的政府。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進行了政府繼承和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是同一問題。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文中的“承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承認,其定義為:“既存國家以一定的方式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的出現予以接受和確認,並表明願意與其發展某種關係的政治和法律行為。”不具備國際法效力的其他意義上的“承認”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下麵從理論和事實兩方麵來回答這個問題。

在理論上,政府承認應遵循“有效統治原則”,這是政府承認的一般根據。具體來說:在全國絕大部分範圍內建立確實有效的統治就應當承認,而不考慮政權性質與法律根據。其中,“確實有效統治”指:

1.政府已經掌握了國家的權力,並建立了行使權力的國家統治機關。
2.對全國絕大部分領土和居民進行了控製和管理
3.反對新政府的政治勢力已經失去大規模活動的主要社會基礎
4.國內政治局勢已經趨於穩定

我們來考察一下在195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取代符不符合這四點要求。

1.顯然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已經掌握了國家的權力,並且建立了行使權力的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政協、各級政府等一整套國家統治機關。
2.顯然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實際統治區域也就是大陸,占全國領土和居民的絕大部分。
3.顯然成立,通過鎮反、和平解放西藏,實際統治區域也就是大陸內,大規模的反政府勢力已經消失。
4.顯然成立。理由同3。

這樣,在理論上,應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繼承予以承認。

當然,實際情況中,對新國家新政府承認是各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情,是否承認由各國自己決定。

那我們就來看看國際社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實際承認情況:

新中國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不承認國民黨政權、斷絕與國民黨政權的關係作為建交的先決條件。這說明一旦某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該國一定已經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繼承,否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會與之建交。相應地,如果某國與台灣建立邦交關係,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必然與之斷交。這意味著,我們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情況來直接得到國際社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的承認情況。下麵將從曆史和現狀兩方麵來介紹這方麵的情況。

先看曆史,新中國經曆了三次建交高潮。

第一次建交高潮:新中國一成立就得到蘇聯政府的承認,中蘇兩國於1949年10月5日互派大使,正式建立了外交關係。隨後,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匈牙利、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波蘭、蒙古、德意誌民主共和國、阿爾巴尼亞等歐亞社會主義國家相繼與中國建交。南斯拉夫於1949年10月5日宣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1950年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越南民主共和國相互承認並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從1949年末到1950年上半年,緬甸、印度、巴基斯坦、錫蘭(今斯裏蘭卡)、以色列、阿富汗、印度尼西亞等一些亞洲國家相繼承認新中國。隨後,緬甸、印度、錫蘭、印度尼西亞等國先後與新中國達成了正式建交協議。

第二次建交高潮:50年代中期以後,一大批亞非拉國家擺脫殖民統治,獲得獨立。這些國家與新中國的建交,使得同新中國建交的國家從1955年底的23個在10年內增加到原來數量兩倍多。 這一時期同新中國建交的國家有24個,除法國外全部是亞非拉國家。它們是:柬埔寨、伊拉克、摩洛哥、阿爾及利亞、蘇丹、幾內亞、加納、古巴、馬裏、索馬裏、紮伊爾、老撾、烏幹達、肯尼亞、布隆迪、突尼斯、剛果、坦桑尼亞、中非、讚比亞、貝寧、毛裏塔尼亞和民主也門。

第三次建交高潮:隨著中美關係的改善和中國在聯合國合法席位的恢複,70年代初期出現了西歐國家同中國建交的高潮。1970年至1973年,意大利、奧地利、比利時、冰島、馬耳他、希臘、盧森堡和西班牙先後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1972年,英國和荷蘭先後同中國簽署了關於兩國從代辦級關係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英、荷兩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並撤銷其在台灣的官方機構。同年,聯邦德國外交部長訪華,兩國達成了建交協議。1979年,葡萄牙和愛爾蘭也同中國建立了正式外交關係。至此,中國已同西歐20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未建交的隻有梵蒂岡、摩納哥、安道爾和列支敦登。1975年,中國同歐洲經濟共同體建立了正式關係。

再看現狀。到目前為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主權國家有165個,而相應的與台灣有邦交關係的國家隻有26個。兩者無交集。

聯合國是一個目前擁有192個成員國的國際性組織,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繼承的承認在1971年以聯合國2758號決議的形式固定了下來。下麵是該決議全文:

聯合國2758號決議(1971年10月25日)
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二十三國提案全文和聯合國表決結果
聯合國大會第26屆會議10月25日晚就“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進行表決。大會以76票讚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23個國家聯合提出的提案。提案全文如下:
聯合國大會,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考慮到,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會之一;
  決定: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這項提案通過以後立即成為聯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

這樣,在事實層麵上,我們看到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以及聯合國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進行了政府繼承。


(二)。一個中國原則

 一個中國原則的產生和基本涵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當天即向各國政府宣布:“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係。”隨後又致電聯合國,聲明:國民黨當局“已喪失了代表中國人民的任何法律的與事實的根據”,完全無權代表中國。外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與台灣當局斷絕或不建立外交關係,是新中國與外國建交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