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增值稅與所得稅概念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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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與所得稅的概念如下:

某個商品在某一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稅率*同期新增價值

就生產性增值稅而言,新增價值包括同期商品價格中扣除了生產資料成本後的利潤與勞務成本(銷售和生產勞務成本)之和。

如果每個實現了銷售的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稅率一樣,則通過從商品的最初級產品(譬如說生產汽車各部件所需礦石)到最終產品(譬如說汽車),
某商品中所含增值稅的總量=稅率*商品的最終銷售總價格
=稅率*(商品中包含的含所得稅總利潤+商品中包含的含所得稅總勞務收入)

這是因為一個商品的總價格=總增值稅+含所得稅總利潤+含所得稅總勞務收入

也就是說,征收增值稅相當於向利潤和勞務同比率一次性增稅。征收增值稅,則用於生產和銷售此類商品的資本和勞務所有者,不管其收入高低,窮也好,富也好,都是納稅者,且根據收入,同比例納稅。

通過商品的銷售價格,增值稅最後會落實在消費者頭上。當增值稅率為17%,則商品總價格中包含著17%的消費稅,其餘為含所得稅的總利潤和總勞務收入之和。

當固定資產投資從利潤中扣除,因利潤約等於企業家個人可支配收入+固定資產投資,在這種情況下,

增值稅=稅率*(企業家個人可支配收入+勞動者收入),故固定資產投資從利潤中扣除後征收的增值稅叫消費性增值稅。顯然,征收消費性增值稅有利於在生產中采用資本技術密集性技術,不利於采用勞動密集性技術,不利於勞動就業。

在征收增值稅基礎上征收累進製所得稅意味著資本和勞務所得在同比例交稅後,再根據收入多少累進納稅。

美國實行純粹的累進製所得稅,意味著按收入高低繳稅,一部分窮人則不繳稅,或者獲得政府救濟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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