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禁蒙麵法的看法

來源: 2019-10-09 12:22:51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香港特區政府於10月5日實施了“禁蒙麵法”,即《禁止蒙麵規例》

 

禁蒙麵法的內容是禁止香港市民在任何公共集會上使用口罩或其他類型的麵罩。根據該條法例,“為避免身份被識別而遮蓋麵部的人(即使他們參加的是合法的集會或遊行)就構成了犯罪,可能遭到一年徒刑的懲罰。

 

*引用內容來自

https://cn.nytimes.com/opinion/20191008/hong-kong-mask-protest/

 

這項法律是由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援引1922年英國政府保留的“緊急情況條例”(緊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而製定的。該法例允許行政長官可以製定任何針對緊急情況,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情況的法律。但是根據必須香港《基本法》,確立法例需要通過立法機關審議。

 

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實際上繞過了立法機關,直接實行了該項法律。並且聲稱是為了香港的公共安全和法治著想。

 

此時的香港政府的這種做法以及明顯可以看出來香港政府已經開始專製,並且不再有司法獨立,而成了北京的一個傀儡,這種違法立法,以權謀私的行為已經讓港府離北京政府的樣子不遠了。以為在中國大陸的“法治”社會裏,很明顯法律是為政府服務的,是由執政黨建立並為黨服務的。而法律並不是也不能成為政府的武器,不應該被用來維護政府的利益和形象而針對或鎮壓人民。

 

我認為禁蒙麵法可以看做是一種為了收集公民麵部ID,達到對示威者“秋後算賬”的威脅和恐嚇的目的。迫使香港公民不敢上街遊行,不敢繼續為了表達訴求和政府對峙。對香港政府來說,人民們不敢參加遊行示威了不就沒有人表達意見,不就“解決了矛盾“了嗎?但是實際上是這樣的嗎?無論是香港政府的行為還是北京政府的指令,甚至中國大陸在70年裏發生的很多事情都證明了掩蓋了問題並不能解決問題,矛盾隻會加深加劇,隻有真正的讓人們讓政府直麵問題,和國民討論解決方案,才會真正最終結解決問題。如果不願意看到因為暴亂而導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正麵回應,滿足公民的合理訴求,並且嚴加管束知法犯法,濫用職權的警察等才是更明智的選擇。

 

似乎在曆史上很少有某些人,某個團體,乃至人民的示威遊行,抗議,可以和政府對峙幾個月之久,也很少有政府能夠和人民對峙這麽久還能保持這麽”強硬“的絕不妥協的態度。某些所謂的支持中共政府的“愛國者”聲稱,這樣的遊行要是發生在美國,這些人造就被抓被打死了。我相信他們沒有考慮過,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美國,哪怕任何一個有以人民的權益為本的政府的國家,沒有政府會和人民對峙幾個月這麽久,在遊行開始不久早就會開始坐下來回應討論人民的訴求了。如果政府官員甚至國家元首一意孤行,在就下台了!

 

部分網友說該禁蒙麵條例是針對非法集會的,但是香港政府官方的網頁其實明確說這個條例是針對“任何集會”的,不管合法還是非法。

簡介如圖: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images/1.jpg

資料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禁止蒙麵規例網頁界麵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index.htm

規例全文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Regulation%20(Signed)_Chi.pdf

 

規例全文提到: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蒙麵物品屬於罪行...

a.非法集結...

b.未經批準集結...

c.符合下列說明的公眾集會--

1.根據公安條例..進行..

2.不屬於a.b.所指的集結,或

d.符合以下說明的公眾遊行--

1.根據公安條例..進行

2.不符合a.b.所指的集結

 

再附上一些資料,請自行對比,思考。有錯請指出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