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5年前,所有立法局議員皆由港督委任,直至1991年立法局才第一次以直選選出部分議員;而局上所討論的一切議案或法案最終需要得到總督同意並簽署才可通過。換言之,總督對所有議案和法案皆有否決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