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 wiki
該條例若獲得通過,行政長官將可運用新訂的特別移交安排,就個別案件直接啟動逃犯移交程序,而該命令不再須要經立法會審議。按照“兩地同屬犯罪”原則,可移交控罪須在香港也屬於犯罪行為[1],除謀殺罪及誤殺罪外,也涵蓋賄賂、欺詐出入境當局等30多項可判監7年或以上之控罪[2],香港政府亦可協助中國大陸等司法區凍結沒收在港財產[3][4]。草案甫經提出,便招致社會各方質疑和關切香港司法管轄區享有的獨立司法權或遭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