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製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