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與維穩的現實困境:以四川閬中何大才個案為例

來源: 2026-05-09 21:13:38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何大才2016年7月27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反映填表

社會治理中,“公民維權”與“維護穩定”之間的矛盾,是一個長期存在的核心議題。一方麵,公民享有通過法定渠道主張權利、申訴冤屈的正當權利;另一方麵,維護社會秩序是政府的基本職責。在理想情況下,二者應相互促進。然而,部分基層實踐中的執行偏差,卻可能使其演變為尖銳的對立甚至衝突。

 

何大才屏圖實現了自己心裏願望

何大才在四川省“群眾呼聲”平台所發起的案例,為理解這一矛盾提供了具體視角。

一、事件概述:申訴的係統流轉與當事人的不滿:

根據四川麻辣社區網站(wz.mala.cn/wz/wzinfo...的信息,發帖人何大才先生自2025年起多次公開反映,指控四川省閬中市七裏街道辦事處相關人員存在“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將正常人強製送入精神病院”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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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帖文詳細描述了他如何從外省(據稱是從北京)被強行帶回四川,經曆人身自由受限和經濟損失的過程,並對為何自己戶籍被登記在閬中市表示強烈質疑,認為是當地為“報複”或“維穩”而設下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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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程序上看,這起投訴的處理展現了數字化信訪係統的高速運轉:

1、發起:2026年1月4日,何大才通過平台在線提交投訴。

2、轉派:次日(1月5日),投訴經四川省公安廳、南充市政管局係統轉至“閬中市委書記信箱”。

3、答複:1月16日,閬中市七裏街道辦事處聯合閬中市公安局給出了公開答複。

然而,這一流程並未使事件畫上句號。何大才對官方答複表示了明確不認可,並在係統回訪中給出“不滿意”的綜合評價(若不打低分就無法提交評論,故而三項指標均為最低分)。此後,他持續發帖反駁與追問,使得事件形成了一個“投訴—官方回複—再質疑”的循環,矛盾並未得到實質化解:

幹涉公民合法維權、實施變相人身攻擊:(1) 幹涉合法維權:依據《信訪工作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公民依法信訪、表達合理訴求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七裏街道辦在1月16日的回複中,惡意將本人定性為進京上訪“專業戶”,帶有明顯貶義,否定本人依法信訪的合法權利;同時,將本人因勞資糾紛提出的經濟、名譽、精神損失賠償訴求,無端定性為“無理要求”,缺乏任何法律依據,本質上是對本人合法維權訴求的否定,變相阻礙本人繼續通過合法途徑維權,涉嫌幹涉公民維權權利。回複中還刻意隱瞞其父親生前多次反映訴求、靜坐維權的事實,回避自身推諉不作為的責任,進一步凸顯其幹涉維權的主觀故意。

變相人身攻擊:七裏街道辦在1月16日的回複中,使用大量貶損性、歧視性語言,虛構負麵特征,損害本人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其一,擅自描述其本人“個性偏執、固執己見、離異多年、一直單身、少於交流、常年信訪、行為怪異”,此類表述與信訪事項、勞資糾紛無任何關聯,純屬對本人個人性格、生活狀態的惡意評價和貶損,其中“個性偏執”“行為怪異”無任何事實依據,“離異多年、一直單身、少於交流”屬於個人隱私,官方回複中擅自提及並與“精神障礙”強行關聯,涉嫌侮辱人格;其二,依據違規虛假的鑒定結論,惡意認定本人“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結合本人離境中國後無任何異常的事實,足以證明該表述屬於惡意詆毀,目的是通過虛構疾病事實,否定本人訴求的合理性,屬於變相人身攻擊;其三,將本人“常年信訪”與“精神異常”強行關聯,暗示本人信訪行為是“精神異常導致的無理取鬧”,既否定了本人的合法維權行為,也損害了本人的人格尊嚴,違反《精神衛生法》中“不得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相關規定。

二、矛盾典型表現:程序閉環下的裂痕:

此案清晰地展現了維權過程中,形式與內容、回應與解決之間的巨大鴻溝。

1、“已辦結”的表象與“未解決”的實質:

投訴在短短十餘天之內走完了“接收—轉派—答複”的全套流程,這表麵上體現了係統對效率與回應的追求。但投訴人後續的持續抗爭表明,他對處理結果的滿意度極低。在他看來,案件的根本問題並未被承認或觸及,官方的答複甚至有“歪曲事實”之嫌。程序上的閉環未能帶來矛盾的化解,反而使不滿在“已辦結”的標簽下積累、發酵。

2、核心爭議:管轄權之爭:

何大才強調自己長期在廣東、北京等地生活,對閬中當地政府為何有權幹涉其在北京的行為提出根本性質疑。這直接觸碰到行政權限與法律適用的核心議題。維權方認為基層部門手伸得過長,涉嫌越權;而執行公務的一方則很可能依據戶籍管理、親屬申請(如何父申請)或對有“擾亂社會秩序風險”的緊急判斷來行動。雙方對“行為發生地”和“管轄依據”存在根本分歧,這種合法性基礎的爭議,使得政府在維穩行動中麵臨正當性質疑。

3、敏感標簽:信息不對稱下的“精神病”認定:

當事人自稱被誘騙和強製送往精神病院,並要求公開完整的司法鑒定文書。強製醫療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限製措施,其啟動必須基於極其嚴格的法定程序和權威、獨立的醫學診斷。在此案中,行動的申請方是否為當事人所稱是其父親?診斷過程與結論是否透明、科學?“精神異常”這一標簽,本應是醫療救助的依據,但在權力與信息不對等的背景下,極易異化為限製特定個體言行、消解其異議聲音的工具。這是維權者在遭遇體製性壓製時,最深切的恐懼與抗爭點。

三、衝突的深層根源分析:

這一困境並非個案,它映射出當前社會治理在基層實踐中,尤其在某些地區和情況下,麵臨的係統性挑戰。

1、維穩思維的異化與責任逃避:
在某些地方,對“穩定”的理解可能被簡化為“消除眼前的麻煩”。麵對頻繁投訴、不斷質疑的個人,一些部門習慣於采取“書麵答複、程序完結”的處理模式,認為隻要回應了就算完成任務。在更極端的情況下,甚至可能采取“被精神病院化”等措施,力求短期內“解決麻煩”,消除上級問責的風險。這種做法往往忽略了矛盾產生的根本社會原因,也放棄了通過公平的法律裁決或深入的社會工作來根本性化解糾紛的努力,有時反而因手段粗暴(如被指控的非法拘禁),製造出新的侵權行為。

2、維權者的汙名化與表達空間壓縮:

當公民通過網絡持續發聲,其行為可能被視為對地方形象的“攻擊”或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維權者本人容易被貼上“精神病”“纏訪戶”“偏執狂”“上訪專業戶”等標簽,使其合理訴求的正當性被削弱,有時甚至因此招致更多限製。盡管網絡問政平台提供了新的投訴渠道,但如果基層在處理環節無法給出真正有說服力、公正的解決方案,甚至被質疑“篡改事實”“隱藏差評”,這些渠道的公信力就會被侵蝕,迫使維權者轉向更為廣泛的、非官方的網絡曝光,進而加劇官民對話的對抗性。

3、法治框架在實踐中的偏移與磨損:

理論上,從申訴到處理,一切應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但在該案例中,從管轄權的模糊性、強製醫療啟動程序的疑點,到對“擾亂秩序”定義的認定偏差,都在提示同一個問題:法律條文能否在具體的基層執行中得到嚴謹、公正的遵循?當“維穩”的壓力和“事要解決(在自己轄區內消失)”的急迫性,超越了對程序正義和法律授權的嚴格遵守,一些原本用於保護公共秩序或個人健康的法定工具,便存在被濫用為壓製特定個體權利的灰色手段的風險。

四、結論與啟示:

四川閬中何大才一案,是“維權”與“維穩”這對固有矛盾在數字時代一個頗具代表性的切片。它呈現出一種令人憂慮的惡性循環:公民越是試圖通過官方設定的渠道理性維權、揭露問題,越是可能觸及地方“敏感神經”,從而引發旨在“息事寧人”的強力管控;而這些管控措施如果缺乏堅實的法律與事實根基,反而會加深當事人的屈辱感和不公感,激起更激烈的對抗,形成矛盾升級的閉環。

打破這一循環,其根本出路在於重新確立法律作為共同權威的地位,並將其作為一切社會治理行為的絕對基石:

對公民個體而言:維權應堅守事實與證據,善用法律提供的核心工具——如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申請檢察監督等。要將合理申訴與違法行為嚴格區分開來。

對政府治理者而言:應當意識到,真正的“穩定”源於權利的公平保障。任何限製公民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行動,都必須基於清晰、無可辯駁的法律授權和經得起公共審視的事實。對於法律的適用與解釋,應有開放的釋明渠道和接受監督的坦蕩心態,而不是憑借單方麵的權威論斷。

對整個矛盾解決機製而言:必須大幅提升基層依法行政的水平與公信力。要將網絡問政、信訪申訴等多元渠道,與司法、行政複議等最具法律權威的體係有效、順暢地對接,確保每一個合法的訴求都能在一個規則透明、機會公平的程序中得到嚴肅、實質性的審查,徹底杜絕“空轉的程序”和“無效的回應”。

隻有當法律而非任何臨時的、模糊的“維穩需要”,真正成為維權者和維穩者共同尊崇並恪守的根本準繩時,兩者之間的關係才能從可能對抗的拉力,轉化為相互促進的合力,共同服務於構建社會長治久安、人民權利得彰的終極目標。

2026年5月1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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