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才叫客觀:
1。剛男看到小孩吃東西就去製止。這是他自己不懂香港地鐵的規定,不許吃東西不適用於未成年人,所以他錯誤地幹涉了未成年人的自由。即使是成年人吃東西,他也沒有權力去製止,隻有舉報的權力。
2。因為某人取笑他的國語(暫且用他一麵之詞,因為我們沒有第三方證據),他就發飆,大吵大鬧,緊急製動地鐵運行。這是犯罪行為。
這是兩件事,兩件事都是他錯了。
誰還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