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發布《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1982]10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發布<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並遵照執行。
一、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收容遣送,是減少社會犯罪因素,維護首都治安秩序和安定團結的重要措施。各部門、各單位都要教育幹部、職工和群眾,積極協助公安、民政部門做好這項工作。
二、在飯館、小吃店、夜宵店等處揀飯、要飯,搶吃搶喝,舔盤舔碗的,向過往行人討要的,在街頭流浪、露宿,生活無著的,都是應予收容遣送的人員,發現以後,公安部門要及時收容遣送。
凡是外地來京的,由公安機關及時把他們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
凡是本市的(包括外省市送回的),城鎮居民和農村社員,交由有關街道、公社負責妥善安置;屬於無家可歸的,交由民政局負責安置。
飯館、小吃店等飲食業,要指定專人負責,製止乞討人員進入,對已進入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係,予以收容。
三、在收容過程中,發現麻風病患者,要及時通知市衛生局。衛生局接報後,要立即派車到達現場,接可疑病人到醫院確診。屬於傳染型的,迅速收容送往第二傳染病醫院,進行處置。不屬於傳染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四、在收容過程中,發現患重病的乞討人員,應先送就近醫院診治、搶救。醫療費由收容單位墊付,從社會救濟費中報銷。
五、收容遣送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政策,遵守國家法紀。注意工作方法,加強對被收容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矛盾激化。發現乞討人員有意煽動鬧事、製造事端的,要依法處理。
對被收容人員向上級機關寫的申訴材料或反映情況的文件,舔盤舔碗的,向過往行人討要的,在街頭流浪、露宿,生活無著的,都是應予收容遣送的人員,發現以後,公安部門要及時收容遣送。
凡是外地來京的,由公安機關及時把他們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
凡是本市的(包括外省市送回的),城鎮居民和農村社員,交由有關街道、公社負責妥善安置;屬於無家可歸的,交由民政局負責安置。
飯館、小吃店等飲食業,要指定專人負責,製止乞討人員進入,對已進入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係,予以收容。
三、在收容過程中,發現麻風病患者,要及時通知市衛生局。衛生局接報後,要立即派車到達現場,接可疑病人到醫院確診。屬於傳染型的,迅速收容送往第二傳染病醫院,進行處置。不屬於傳染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四、在收容過程中,發現患重病的乞討人員,應先送就近醫院診治、搶救。醫療費由收容單位墊付,從社會救濟費中報銷。
五、收容遣送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政策,遵守國家法紀。注意工作方法,加強對被收容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矛盾激化。發現乞討人員有意煽動鬧事、製造事端的,要依法處理。
對被收容人員向上級機關寫的申訴材料或反映情況的文件,要及時傳遞,不準扣壓。
嚴禁對被收容人員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違者要嚴肅處理。
六、收容單位要注意搞好被收容人員的生活管理,飲食衛生,加強醫療護理,防止發生傳染病和非正常死亡。
國務院關於發布《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通知
國發[1982]79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第一條 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予以收容、遣送:
(一)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的;
(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頭乞討的;
(三)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
第三條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在大城市、中等城市、開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討人員多的地方,設立收容遣送站。
第五條 收容遣送站應當及時了解被收容人員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況;安排好他們的生活;加強對他們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時把他們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六條 被收容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服從收容、遣送;
(二)如實講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況;
(三)遵守國家法律;
(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規章製度。
第七條 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人員應當及時遣送,不得無故延長留站時間。
第八條 省、市、自治區之間的遣送工作,采取對口接收的原則,由對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統一接收、轉送。
第九條 被收容人員的安置工作,由其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
對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社隊、街道妥善安置,認真解決他們的生產、生活困難;對無家可歸的被收容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負責安置;對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員,戶口已經注銷的,公安部門應當準予落戶。
第十條 收容遣送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嚴禁違法亂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民政部會同公安部製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