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那裏剛成立縣革委會(1968年初)時,下設四大組:縣
政工組、保衛組、生產組、辦事組。
司、執法功能應該屬於保衛組。當時原公、檢、法(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已經被"砸爛"。
沒有獨立的專門立法功能機構。縣革委是正式權力機構,領導一切。由60名縣革委委員組成"三結合"領導小組。
至1969年9月才召開文革開始後首次中共全縣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縣黨委。(舊縣黨委已經於文革初期倒掉,全部舊縣委成員職務自動失去)。新縣委書記由縣革委主任兼任(一元化領導)。
直到1973年初才撤銷縣革委四大組,複設23個局級機構。而縣檢察院則很遲才複建(1978年)。
1980年2月,縣革委改為縣人民政府,並且,按上級指示,"黨政分家",縣委與縣政府領導班子分設,縣委書記和縣長由不同的人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