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到底占多少土地,佃戶究竟交多少地租?
【地主占有農村耕地的30%,而不是70%-80%】
1947年毛在《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中說道:“地主富農在鄉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雖然各地有多有少,但按一般情況來說,大約隻占百分之八左右(以 戶為單位計算),而他們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況,則達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此後,“占人口戶數8%左右的地主富農,控製著70%-80%的耕 地”,就成了“曆史常識”。
毛得出上述結論的依據何在,目前尚無人知曉。但毛1930年所做的《尋烏調查》,並不能支撐其1947年的這個論斷。據《尋烏調查》,尋烏全縣農村 人口中大地主(收租500石以上)占0.045%;中地主(收租300石到500石)占0.4%;小地主(收租200石以下)占3%;富農(有餘錢放債) 占4%,中農(糧食夠吃不欠債)占18.255%,貧農(糧食不夠吃欠債)占70%,手工工人占3%,遊民占1%,雇農占0.3%。土地占有情況是:公田 占40%,地主占30%,農民占30%。
建國後中共在江西農村調查,也說明“占人口戶數8%左右的地主富農,控製著70%-80%的耕 地”不準確:
“據中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1950年編印的《土地改革重要文獻與資料》統計,江西在1949年以前的原白區地主、富農共占人口的11.3%,占有 土地的44.6%;湖南1949年以前的丘陵地區,地主、富農占人口的9.2%,占有土地的64.1%;在山區則隻占人口的7.6%,占有土地的 54.5%。從這個統計可以看出,在1949年以前江西的原白區,湖南的丘陵地區和山區(湘贛邊區主要是山區),地主、富農的人口在7.6%至11.3% 之間,占有的土地(包括公田5.7%至14%)在44.6%至64.1%之間,即10%左右的人口占有土地的半數左右或稍多一點,並沒有達到70%到 80%。從二三十年代到1949年以前,經過戰亂和分化,雖然地權一般來說有所分散,但變化不會這麽大,相差不會這麽懸殊。出現這個差別的原因,恐怕主要 是二三十年代還沒有對農村各階級作出科學的劃分,將一些不屬於地主、富農的人劃入了地主、富農之列,從而使地主、富農占有土地的比例顯得高了。”(《對毛 澤東二三十年代農村各階級土地占有狀況的調查分析的重新研究》,郭德宏,黨的文獻,1989年第5期)
江西的情況也可以參考學者黃道炫的結論:“江西、福建是1930年代中國南方蘇維埃運動的中心區域,從當時各種調查材料提供的數據綜合看,這一地區地主、 富農占地約30%,貧雇農占地約20%。就更大規模的東南地區而言,該數據也有相當的代表性。”(《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國東南地區的土地占有—兼談 地主、農民與土地革命》,載《曆史研究》2005年第一期)換言之,中國近代農村社會,是一個自耕農社會,而不是一個佃農社會。
國民黨同樣重視農村土地改革問題,也留下了諸多調查數據。有意思的是,國民政府的調查數據,與上述中共方麵的調查數據,並無太大的差異。譬如:1932年 國民政府內政部17省869縣的調查數據顯示,地主戶數占7%,土地擁有量為38%;再如:1934年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22省的調查顯示,地主戶數占 5%,土地擁有量為34%。
中立人士的調查結論也與國共兩黨的大體相當:
中立人士的調查數據,與國、共兩黨的結論,也沒有太大差距。例如,“薛暮橋曾根據農村複興委員會等機關,1933年左右所作的陝西、河北、江蘇、浙 江、廣東、廣西六省農村調查報告,推算合計地主富農共占戶數的9,9%,占土地的63.80%,陶直夫(即錢俊瑞)則估計1934年左右全國耕地分配(亦 不包括東北)約為合計地主富農共占戶數的10%,占土地的68%。”這是中立人士估計中比較偏高的數字。(《本世紀二三十年代我國地權分配的再估計》,章 有義,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2期)
又如曾創辦金陵大學農經係的J . L.Buck教授,1921至1925年間以及1928至1936年間,先後在中國主持過兩次大型的農村經濟調查。首次調查範圍覆蓋7省17縣2866個 農家,之後據調查材料撰寫成《中國農家經濟》一書,二次調查擴展至22省38256個農家,編著成《中國土地利用》一書。Buck教授的結論是:
“有些私有的土地,被地主占有,分給佃農耕種,成為中國重要的問題之一。可是其幅度常有被過度估計的情事。(實際上)不到四分之三的土地,為耕種人 所領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土地,用於佃賃。在產小麥的地區,耕種人自有的情形多,占(全部土地之)八分之七,與之相較,產稻穀的地區,自有土地為五分之三。 將農民分為不同的門類是另一種衡量佃賃程度的辦法:半數以上的農民為全自耕農;不到三分之一為半自耕農;其他百分之十七為佃農。”
沒那麽多地主富農怎麽辦?普遍的矮子裏拔將軍,找不到閻王就找鬼
由於當時劃分階級成分缺乏正確的統一標準,所以土改時候對地主富農的定性相當隨意。1948年華東局五蓮縣土改工作團在總結報告中寫道:“成分的劃分都隻 是幹部自己主觀的規定,在進行鬥爭時就規定誰是地主,誰是富農,在組織雇貧農時就規定誰是雇貧農。中農一般分成自地中農、翻身中農(佃中農與新中農),或 是老中農、翻身中農、新中農。富裕中農許多成為小富農。富農好多就稱為地主惡霸。地主一般分為地主、破落地主、化形地主等。因為劃時缺乏標準,及為過左情 緒所籠罩,所以毛病很多,標準不一。如在經濟上的標準,有單按地畝多少、單按自地佃地、單按生活好差,有過輕微剝削的即是地富,有過貪汙盜竊行為的即是惡 霸,因經營副業生活優裕的亦作為地富看待,在窮莊裏是普遍的矮子裏拔將軍,‘找不到閻王就找鬼’,許多中農被升為地富。治態度好壞亦作為定成分的標準,如 做過壞事的,在頑方、偽方幹過事當過兵的,有特務嫌疑的,有惡霸行為的,和幹部關係壞的,階級成分就上升;關係好的及幹部積極分子本身,階級成分就下降; 有的則被挾私報複,有的查三代。此外,因為文化的差異,也作為定階級成份的標準,如醫生、教師、會算會寫生活較好及其他自由職業者,有許多被認為是大肚 子。”:
因此,在土改時很多村長並沒有那麽地主富農,但在政治強壓之下,許多人被“湊數”錯劃為地主富農而打死:
“不少村莊在極左的口號下,除對少數地富外,有些被鬥對象(包括某些一般群總和共產黨員)是僅僅因個人成見和私仇而打死,在短短的幾天裏一個隻有三、四十 個村莊的區,就打死和活埋了一百幾十人。例如我到元嶺張家村做了調查,這是一個‘矮子當中挑長子’,找了一戶一般富農,一戶中農,就把這兩戶全家12口 (一戶7口、一戶5口)男女老少全部拋入一眼井裏,連剛剛生下幾個月的小毛頭也不放過,說是要做到斬草除根,然後用泥土把井填平。”(《膠東解 放區見聞錄》,王文正,P133)
地主的典型特征,除了擁有大量土地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出租土地給佃戶。在出租土地的比例問題上,巴克也做了一個估計,認為30年代約有 28.7%的私人土地出租,再加上約占6.7%的幾乎全部出租的公有土地,租給佃戶的土地共占全部耕地的35.5%左右(《劍橋民國史》)。
佃戶究竟交多少地租?
關於地主究竟搜刮了佃農多少勞動成果這個問題,已經有很多的數據。基本語境無外乎是佃農的絕大部分勞動成果都被地主老財無情地剝削一光。不過遺憾的是,對地租具體怎麽算,怎麽交這個問題,卻很少涉及。
林則徐對晚清江南地區怎麽交租的問題有過實地考察。在《江南催拚科稻編》裏,林則徐這樣描述(譯文):“吳地的習俗,是地裏所種麥子的收入全歸 佃戶,所種的稻穀則要給地主家交租。所以當地的佃農都喜歡種麥子,不喜歡種早稻。……”麥子作為“副產品”不用交租,所以林則徐說,當時江南地區百姓都普 遍種一季麥子,再種一季水稻。
隻有土地上的“主產品”交租,“副產品”不交租,在晚清是社會普遍現象。乾隆年間編纂的《嶽州府誌》裏就提到,當地政府明確鼓勵佃農多種雜糧,因為種稻穀的最大獲利者是地主,而種雜糧的最大獲利者是佃農。
雜糧的產量其實也是很可觀的。以林則徐所調查的江南地區的春小麥為例,小麥七鬥可以抵稻米五鬥,而稻穀一石才能抵稻米五鬥。一麥一稻總收入顯然並不比種雙季稻差,而對佃農而言,種小麥不用交租,顯然更加劃算。
關於地租具體怎麽算,怎麽交這個問題,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因素是:並不是佃農租種的所有土地都需要交租。
譬如:南方許多地方,隻有水田才計算地租,其他附帶在水田上麵的旱地、山林、水塘則往往連麵積都沒有計數。自然也沒法計算地租。而即便是水田,以湘中為例,在“中稻”交租之外,佃戶另外再種的早稻或者秋季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
作為附帶品的“山、澤、土”不計算地租,大約是清末民初時期南方的普遍現象。民國《南川縣誌》裏就明確提到四川附帶“山土”從不交租。浙江《蘭溪縣誌》裏也有著同樣的說法。
這些山、澤、土究竟產出多少,是個很難統計的問題。不過產量不會很高是一定的,否則地主也不會將其當成可有可無的附屬品。
所以,判斷地主對佃農剝削程度的高低,貿然下結論說地主拿走了佃農百分之幾十的勞動成果,是極其草率的。
中國曆史上的交租方式,除勞役租,也就是履行給地主家幹活的義務之外,可以區分為分成地租與定額地租兩種。前者地主與佃農依照每年產量按比例均 分;後者則屬於按畝計算的定額地租,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鐵板租”,不論豐歉,租額總是固定的,楊白勞所欠黃世仁的地租,大略就屬於這種“鐵板租”。
清朝乾隆年間,兩江總督那蘇圖在一份給皇帝的奏疏裏描述了當時清帝國的大概交租方式。那蘇圖說:“北方佃戶計穀均分,大江以南,則多係計畝收租”。其實當時北方也很流行“鐵板租”,隻是南方更加流行。基本上,明清兩代乃至民國,“鐵板租”一直都是交租的主要方式。
文學作品裏黃世仁凶神惡煞逼死楊白勞的主要武器,就是他們之間存在的“鐵板租”,無論楊白勞的年成好壞,黃世仁的地租總歸是固定不變的。一旦楊白勞碰上荒年,無法完成“鐵板租”,欠下了債務,黃世仁再來上一個利滾利,息加息,楊白勞從此以後也就永無翻身之日了。
但實際上,明清兩代的地主們基本上都做不成黃世仁。可以說,逼死楊白勞的“鐵板租”,被完整付諸實施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明朝末年人耿橘大在談 及江蘇常熟地方的田租問題說,曾這樣說(譯文):“最好的田地,每畝交租不過一石二鬥,但實際收到的田租,從來不會超過一石。”實際收租比率不過80%而 已。
清代道光年間華亭縣的數據,上等好田,能收到“鐵板租”的80%,比較差的就隻有50%了,平均下來,不過是62%而已。
這種按照“鐵板租”定額,打折交租的方式,在明清兩代及民國時期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黃世仁那般一個子兒都不鬆口的現象,在明清史料裏麵幾乎是 看不見的。傳統社會底層以儒學為維係,形成了很多平衡底層經濟利益的鄉約、鄉俗,這些鄉約、鄉俗都製約著“鐵板租”的實際收取率。清代人旺輝祖在《雙節堂 庸訓》裏頭,就明確提及:“偶遇歉歲,自有鄉例可循”。完全脫離了這種基層儒家鄉約,如黃世仁般一口咬定“鐵板租”不鬆口的地主,實在是少之又少的。
章有義專門研究過明清兩代徽州地區的地主與佃戶之間的交租關係,寫成《明清徽州土地關係研究》一書,資料收羅十分充分。在搜集到的(安徽)徽州地 區的地主租簿中,“賴租”、“不交”、“賴迄”之類的批語層出不窮。在一家胡姓地主家的租簿上,寫有很多類似這樣的批語:“欠二升”、“賴三斤”、“此佃 不好,年年要少”、“隻納這些,屢討不交”、“此人狠”……有的定額9.5秤隻交6.5秤,後麵批一“惡”字……再譬如黟縣孫居易堂的租佃帳簿,隨處可見 “言定補來”、“言明年 補”之類的批注,但後來大多數都沒有補交,甚至還產生不少新欠。譬如某佃戶租額是七勺,同治七年的賬下,注明:“實收四勺零六斤,仍言定補足”,後來並未補交;到了同治八年,又欠下新帳,“言補足”,結果還是沒補交;到同治九年,反又欠下新帳三勺,“仍欠,言定明年補足”;…… 祁門廖姓地主家的幾個老佃戶,同樣常年欠租不還。佃農汪福在廖家租種田地達30年以上,在他的相應租帳上麵,批了一句“奸刁之極”,另有補充:“其田甚好,千萬勿被佃人蒙惑讓穀”。這位30餘年 的資深老佃戶,勉強交足租額的次數,不過四五次 而已。…… 也就是說,無論荒年豐年,租子都不能全部交足,幾乎是明清時期佃戶們的共識。
這個地租的折扣率到底是多少,也很難得出具體的數據。但能收到8、9成的情況是相當罕見的。清朝人王炳燮就說,蘇州地區實際收取的租米,多的也 不過達到5、6成,少的才收到3、4成。蘇湖足,天下熟。蘇州地區田地好,災害少,地租折扣率仍舊如此,其他地區也就可想而知。
所以,判斷一個地主對佃農剝削程度的高低,單純以租佃合同數據為準,是存在很大問題的。
從明到清:地主們能收到的地租越來越少
總體上來講,地租的實際收取比例,從明代往後,一直是在不斷上升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如下:
16世紀下半葉—17世紀上半葉的明代末年,約為八九成;
17世紀下半葉—18世紀上半葉的清代前期,約為七八成;
18世紀下半葉,約為六七成;
18世紀末—19世紀上半葉,約為七八成;
19世紀下半葉,約為六七成;
19世紀末,降為五六成左右。
也就是說,從明到清,地主們所能夠收取到的實際地租,是越來越少了。
曾國藩當年就在給朝廷的《備陳民間疾苦疏》裏麵談到他所管轄的江南幾府,說(譯文):“每一畝田,產稻米自一石五六到二石左右不等,除去佃戶平分之 數與抗欠之數,最後業主所能收到的地租,怎麽也超不過八鬥”,可見佃戶們的“抗租欠租”活動,在當時是一個眾所周知的普遍現象。
民國時張擴強曾對地租繳納問題作過實地調查訪問,結論是:“在一些地方,無論豐、歉,租子是決不會收足的,問題隻是少收多少罷了。
佃戶欠租不還,地主自然不可能無動於衷。下鄉催租也就成了每戶地主的必修功課。於是,也就有了清代刑科題本終得大量地主與佃戶因為催租而發生衝突的案例。 梳理這些案例,不難得出一個明顯的結論:在催租這個問題上,地主幾乎很難取得成功。下麵列舉一些案例:“廣西博白的魏朝維,租佃田主田土,約定每年租穀十 八石,卻連年拖欠,總不清還,總共欠下十六石,田主讓他退田,他租也不還,田也不退。”,…… 一般民田的欠租狀況基本如上,大同小異。清代旗人地主家 的欠租狀況遠比普通地主惡劣。旗地是滿族旗人入關後圈占的土地,然後交由佃戶租種。但按照清代製度,旗人離京收取租銀,“在旗告假不過一月,又必谘明兵部,請給路引,勢難違限久等”,隻能告假一個月,還必須向兵部申請路引,時間極為有限,流程又極為苛刻。佃戶們“知有限期,設法支延,及屆假滿,略為給予”,佃戶們深知旗人催租期限有限,總是設法拖延,待到期限一到,旗人地主必須回京,租子不能收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從清代內務府資料中不難看出旗田的佃戶們欠租狀況的肆無忌憚的程度。像順天府良鄉高龍登租地一頃20畝,陸續欠租達240千文;三河劉玉兄弟,租種土地53畝,幹脆不交租;…… 灤州的佃戶徐振升,自乾隆三十五年開始,到乾隆五十年,居然從不交租……
不管有無能力履行租佃契約,佃農們履行契約按規定交租,是極為罕見的事情。“抗租欠租”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現象,是地主與佃農關係中的常態。譬 如衛廷璞在乾隆十年曾對皇帝這樣說(譯文):“如今人的性情驕恣,即便是豐收之年,也都還抗租不交。致使收不到租子的田主還要給朝廷納糧,那些佃戶們卻坐享那無稅之田。地主和佃農彼此衝突,輕則互毆傷人,重則釀成人命。臣在廣東長大,從南方一路做官做到北方,所見所聞,全都一個樣子。”
佃戶在地租問題上對抗地主的方式比較極端的,有“霸地”:滿城某姓旗地每畝租錢520文,佃戶以年歲歉收屢不交租,反依恃強橫,霸地不退,視為己業。房山、安肅旗地佃戶閻為平等依仗秀才,鳴鍾擂鼓,聚集百有餘人,將其地盡行霸占,兩年租銀,亦屢索不給。田主欲撤地自種,佃戶率眾要傷人命。屢次具呈,知縣“偏護刁民”,不肯押令退地。
此外還有辭佃(以來年不租佃相威脅)、罷種(以來年不種地相威脅)、逃租及轉佃(把地主田地轉租轉賣他人後逃逸)等等、恃強(依賴強橫死不交租)、構訟(普通地主實際上並不願打官司,官府黑暗,往往得不償失)、拿“濕穀”“癟穀”充數等等。
鑒於過去隻對佃農的“正產出”計算地租,如果把副產品(如稻麥地區的小麥,以及田邊地角的收獲等)也納入考察範圍,那麽,契約地租額應當大約隻有土地總產 出的40%。而實際收取到的地租率,則隻有單位麵積產量30%左右的樣子。也就是說,明清兩代乃至民國,地主老財們對佃農們的“地租剝削率”,隻有30% 左右,而不是一向所流行的 50%甚至更高。
關於減租減息
“二五減租”,或曰“三七五減租”,是國民政府《土地法》的規定,抗日戰爭時期被TG拿來作為自己的口號,盡管很長時間都沒有實行。
黃仁宇曾說:“一律減低租金既不公正,又沒有效果,而且非常難以執行”;“如果一律將承租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並不是實際的解決方案,因為忽略了佃農問題的地區差異和內在的複雜程度”(《黃河青山》)。
有一份TG晉冀魯豫邊區政府的文件指出,“所謂原租額不得超過正產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按:即假定地租率為百分之五十,減少百分之二十五後,租額即降低為千分之三七五),係指最好地來說,但因地質不同、產量不同,其租額也不能一樣”,因此規定各不同地畝租額如下(1941):
畝產五石以上者 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46.875%(原額)
畝產四石以上者 千分之三百五十 43.75%
畝產三石以上者 千分之三百 37.5%
畝產二石以上者 千分之二百五十 31.25%
畝產一石以上者 千分之二百 25%
畝產五鬥以上者 千分之一百到一百五 18.75%
畝產三鬥以上者 千分之五十到八十 10%
畝產三鬥以下者 千分之五十以下 6.25%
鑒於華北糧食畝產量多不能高於一二百斤,可知其原租額多不過在30%以下,而尤以20%上下的居多。從理論上說,如果誤以為存在統一的地租率,“堅持”三七五的原則,那減租就變成加租了。在實際工作中,即出現過不少這類的現象(老幹部的回憶)。
為 此,我們也許應該引證當年一批“地政學派”學者的研究:據說,當初土地法規定一般地租征收額為百分之五十,是帶有假定的性質(洪瑞堅);故“二五減租”有 “規定最高租額”的意味,地租超過千分之三七五者,應減至此,不及者,則“依其約定”(古楳)。當時還存在一種看法,認為“各地習慣,自然租率亦大多在百 分之四十上下,土地法所規定,於舊來慣例相差不遠”(孔雪雄)。中國地政學會更因“對土地法上以正產收獲總額為繳納地租標準之規定認為頗欠適當”,提出地 租最高額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即地租以地價而非以收獲量為標準);以此算來,陳正謨主張地租“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陳正謨)(不過以上皆未考慮及提及“實收率”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