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中共最高法院發文稱,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在國內外造成很壞影響,必須堅決製止
文革時期的公判大會,以其宏大的場麵,誇張的姿態,氣壯山河的訓詞,觸及著眾生的靈魂。資料中我見到的規模最大的公判,是1968年3月天津軍管會辦的。除總會場、主會場外,還通過有線廣播,向各地分會場直播,總計160萬人。有的犯人被嚇癱,由醫生隔著褲子,注射一針嗎啡,使其興奮起來。據大會組織者 說,從籌備、預演到會後總結,前後需要一個多月,每次都有千人以上公安幹警參加。[許恩榮《征途:一個平凡人的奉獻》]
1984年,中宣部聯合四家政法部門發文稱,美國《新聞周刊》刊登廣西陽朔縣處決刑事罪犯的現場照片,誣蔑我迫害“思想犯”或“政治犯”。國外反動報刊曾利用我在交通要道附近執行死刑和在大街上張貼處決犯人的布告,進行造謠誣蔑。今後處決犯人,除司法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或拍攝執行死刑的場麵。執行死刑不準遊街示眾。(見下麵附件)
1988年,最高法院發文稱,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在國內外造成很壞影響,必須堅決製止。
---160萬人參加的公判大會 作者:何兵
圖1:1983年8月17日,鄭州,被用繩串在一起遊街的犯罪嫌疑人。攝影|勒羅伊·W·德梅裏二世
圖2:這是武警戰士在刑場上擊斃死刑犯的一瞬間。攝影|李潔軍/FOTOE
圖3:2001年4月11日,廣州,一名被指控犯有殺人罪行的婦女在聽到死刑審判、即將被押赴刑場前仰天歎息。
圖4:圖為一名犯罪分子在被執行槍決前吸生命裏的最後一顆煙。
關於嚴防反動報刊利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蔑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傳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1984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據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反映:美國今年10月8日出版的《新聞周刊》,刊登我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處決刑事罪犯的現場照片,並根據“大赦國際”的“報告”,撰文誣蔑我打擊刑事犯罪的鬥爭為迫害“思想犯”或“政治犯”,是“侵犯基本人權”。在此之前,國外及港台反動報刊也曾利用我在交通要道附近執行死刑和在大街上張貼處決犯人的布告,進行造謠誣蔑。鑒此,為防止給國外和港台的反動報刊宣傳提供口實,今後各地處決犯人時,務必十分注意遵守下列各點:
1.嚴格控製處決犯人的現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或拍攝執行死刑的場麵。
2.司法機關因工作需要拍攝的照片,必須嚴格管理,嚴禁外傳。如果傳播出去,為反動宣傳所利用,必須追究當事者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3.執行死刑的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執行死刑不準遊街示眾。
4.處決罪犯的布告應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張貼,不要不擇場合地到處張貼。
5.集中處決犯人的消息、數字和執行死刑的圖片,不能上宣傳欄、報刊、廣播、電視。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鬥爭的宣傳,主要應通過揭露犯罪分子的罪惡,反映群眾的嚴正要求,大力宣傳嚴厲打擊刑事犯罪鬥爭的正義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用富有說服力的事實,宣傳這一鬥爭在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家安全、保護人民利益、教育挽救失足者、爭取社會風氣根本好轉等方麵所取得的可喜成果,國內反革命案件,一般不要見報。報道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時,也不宜渲染其政治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