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收回文化革命期間散失的珍貴文物和圖書的規定

來源: 2025-12-25 11:31:15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198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收回文化革命期間散失的珍貴文物和圖書的規定》在1980.06.04由中共中央, 國務院頒布
 
 
 
“文化革命”期間,林彪江青康生陳伯達謝富治一夥,煽起了打、砸、抄、抓的妖風,接著他們又趁火打劫,以各種名義從查抄物資中,甚至從文物保管單位藏品中,掠奪了大量珍貴的文物、圖書,據為己有.據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初步調查了解,他們僅從北京市一處地方就掠奪了文物八千多件,古書三萬多冊。
在這種風氣的影響下,有些負責幹部或其親屬,也從中調走或象征性地以特低價格“購買”了若幹珍貴文物和圖書。
另有些人還利用職權,從文物管理單位的藏品中,“調”走或“買”走了若幹珍貴的文物和圖書。
為維護革命紀律,保護文物,特作如下規定:
一、林彪、“四人幫”、康、謝及其一夥非法掠奪的文物、圖書,必須堅決追回。
二、其他凡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從查抄的文物或文物管理單位藏品中,私自拿去據為己有,或象征性地以特低價格“購買”了珍貴的文物、圖書的,應該自動退回。對於拒不交退的,應給予政紀黨紀處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管理部門,應根據以上規定,負責向上述人員(文物管理局有名單)收回其所占有的文物和圖書.對於收回的珍貴文物、圖書,應按照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處置.這項工作,亦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負責辦理。
四、所有文物管理部門收藏的文物、圖書,都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今後,任何黨員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據為己有.文物管理部門應從這次大量珍貴文物、圖書散失的事件中,吸取教訓,失職人員應受到批評.文物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以文物、圖書徇私授受,化公為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於文物管理部門為抵製不正之風,保護珍貴文物和圖書而采取的各種措施,要給予堅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