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黨章說要把走資派開除出黨,但並沒有真的開除誰是否大家隻是不肯改悔還沒有死不改悔
第四條: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由黨的各級組織,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按照具體情況,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革命意誌衰退,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可勸其退黨。
黨員要求退黨,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證據確鑿的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蛻化變質分子、階級異己分子應清除出黨,並不準重新入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