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稅
自行車稅是車船使用稅中的一個小稅目。征收依據分別是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規定各地自行決定是否開征此項稅收。目前,有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武漢、福州、昆明等幾個大城市開征此稅。北京市從50年代立法之後開征,1966年因文革而中斷,至1991年恢複。
從稅法上看,自行車稅是作為財產行為稅被確立的。當時自行車是“四大件”之一,往往要攢一兩年錢才能購得一輛。可時至今日,自行車不再是什麽大件,已不值錢到被竊後公安機關懶於立案登記的地步,它的正常使用對城市道路的要求也不再有任何特殊之處。有人認為,無論從行為還是財產角度,這個稅種的繼續存在都有值得商榷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