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上海農村是否還有屬於集體的耕地?還有沒有沒有承包而直接由集體經營的土地?

來源: 2025-09-04 19:25:42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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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九十年代上海農村仍然普遍存在屬於村集體的耕地,盡管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已經推行,農戶獲得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但耕地的所有權仍然歸屬集體所有。?

 
以下是一些補充說明:
  • 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離
    九十年代,我國農村的土地製度是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的模式,耕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而農戶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耕種和使用土地。?
     
  • 耕地的集體屬性
    集體的耕地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成員提供生產資料的一種方式。這種模式在九十年代仍然是上海郊區農村土地管理的主要方式。?
     
  • 土地流轉的出現
    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土地流轉現象開始出現,一些土地承包經營權被轉讓給其他主體,但土地的所有權依然歸屬集體。?
     
總而言之,九十年代的上海農村依然保留著屬於集體所有的耕地,隻是農戶擁有了使用權和經營權,這是一種普遍的土地製度安排。?
 
九十年代,上海農村是否還有屬於集體的耕地?還有沒有沒有承包而直接由集體經營的土地
 
 
 
 

您好!這是一個非常具體且很好的問題,涉及到中國農村土地製度的核心變遷。

答案是:是的,在九十年代,上海農村仍然有屬於集體的耕地,並且也存在少量沒有分包到戶、而直接由集體經營的土地。

下麵我為您詳細解釋一下這種情況的背景和具體形式:

1. 土地所有權:毫無疑問屬於集體

首先,最根本的一點是,根據中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這個原則在整個九十年代以及今天都沒有改變。

因此,上海農村所有的耕地,其所有權都歸屬於村集體(可能是村、村民小組/生產隊)。農民擁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所以,從所有權角度看,所有耕地都是“屬於集體的”。

2. 土地經營方式:以家庭承包為主,但存在集體統一經營

九十年代的中國農村,普遍實行的是“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這個體製包含兩個層麵:

  • “分”: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這是絕對的主流。絕大多數耕地都按人口或勞動力分包給了農戶家庭,由農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這句口號生動描述了這種模式。

  • “統”:即集體統一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村或鄉鎮)仍然保留一部分職能和資源,為分散的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如水利灌溉、農機服務、種子供應、產品銷售等),或者直接經營一些未分包的土地和項目。

3. 哪些土地可能由集體直接經營?

在九十年代的上海農村,沒有分包下去、由集體直接經營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 機動地:村集體在最初分包時,通常會預留一小部分耕地(一般不超過總麵積的5%)作為“機動地”,用於應對未來人口變動(如新生兒、婚嫁遷入等)所需的土地調整。在調整之前,這些機動地往往由集體統一經營或短期發包。

  • 難以分割的資產:例如一些村辦的農場、果園、魚塘、養殖場、苗圃等。這些資產需要規模化、專業化經營,分割給單個農戶不現實,因此常常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如農工商聯合公司)直接經營,村民可以入股或在其中工作。

  • 鄉鎮企業和工業園區的用地:九十年代是上海鄉鎮企業(蘇南模式)大發展的時期。村集體為了發展集體經濟,會集中一部分土地興辦工廠或建立工業開發區。這些土地的性質可能仍然是集體建設用地或耕地(但辦理了轉用手續),其經營由村集體主導。

  • 為提供公共服務而保留的土地:例如集體使用的打穀場、倉庫、農機站、水利設施等占用的土地。

  • “兩田製”下的“責任田”:在九十年代前期,一些地方推行過“兩田製”(口糧田和責任田)。口糧田按人頭分包,保障基本生活;責任田則相對集中,由集體招標承包,適度規模經營,承包費作為集體收入。上海郊區作為經濟發達地區,這種模式有一定程度的探索。

上海地區的特殊性

上海作為中國最發達的城市之一,其農村情況有其特點:

  • 集體經濟實力較強:上海的村集體往往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組織能力,來自鄉鎮企業的收入較多,因此更有能力去直接經營一些項目,而不是單純地將所有土地一分了之。

  • 城市化進程快:九十年代浦東開發開放帶動了整個上海的高速發展,城鄉結合部地區征地現象非常普遍。集體經營的土地可能很快被征用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 規模經營探索早:由於靠近大城市,市場需求旺盛,上海郊區在發展高效農業、觀光農業、規模經營方麵走在全國前列,這需要集體層麵進行更多的規劃和統一運作。

總結

總而言之,在九十年代的上海農村:

  1. 所有權:所有耕地法律上的所有者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 經營權絕大部分耕地已經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分包給了農戶。

  3. 例外情況:確實存在一小部分土地沒有分包到戶,而是由集體直接統一經營。這些土地主要包括機動地、村辦農場、魚塘、工業用地以及為公共服務預留的土地等。

因此,您的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集體耕地和集體直接經營的土地在九十年代的上海農村是並存的,後者雖是少數,但卻是“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中“統”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