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他競選連任失敗,去最高法院提告,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直接打他的臉,說他無理取鬧。”
這句話有幾個事實不準確。 第一, “他”沒有去最高法院提告。 原告是德州總檢察長。 第二, 最高法院也沒有“說他無理取鬧”, 而是以德州沒有原告的法律地位(standing)為借口踢皮球。
最高法院是否應該介入大選是個有爭議問題。 樓主的觀點不論, 事實細節應該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