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國家才有刑法,之前隻有反革命/貪汙/走私的三個條例。漢奸要營長區長以上,而反革命隻要連長鄉長以上就是。

來源: 2024-08-20 14:02:13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79年國家才有刑法,之前隻有反革命/貪汙/走私的三個條例。漢奸要營長區長以上,而反革命隻要連長鄉長以上就是。並且以抗戰結束以後的46年再另外劃界線。
 
關於反革命的條例規定:
(八)漢奸:是指抗日戰爭時期在敵偽機關中擔任縣長以上,在敵偽區鄉政權中擔
任區長以上,在敵偽軍隊中擔任營長和清鄉隊長以上人員有罪惡和民憤的分子。雖非上述
人員,但曾依仗敵偽勢力敲詐勒索,欺壓群眾,有嚴重罪惡和民憤的分了,也應該當作漢
奸論處。
(九)蔣匪軍、政、警、憲人員中的反革命分子:是指 1946 年解放戰爭開始以後,
蔣匪軍連長、警察巡官、憲兵尉官以上的人員,相當於連長的還鄉團中的骨幹,縣政府科
長、鄉長、縣參議長以上有罪惡和民憤的分子。雖非上述人員,但有嚴重罪惡和民憤的分
子,也應該當作反革命分子論處。至於 1946 年解放戰爭以前的上述人員中,如果有嚴重
罪惡和民憤的,也應該當作反革命分子論處。
至於 1946 年解放戰爭以前的上述人員中,如果有嚴重罪惡和民憤的,也應該當作反革命分子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