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侃美國陪審團判製之1 (附:由辛普森殺妻案說到美國法律的程序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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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侃美國陪審團判製 (一)

 (附:由辛普森殺妻案說到美國法律的程序正義原則)

我常常覺得, 人類與其他動物的一個重要的不同點, 就是人類有追求公正、自由、平等的天賦。這種天賦雖然從水準而言更富於智慧,  但其本質也類似於動物求生的本能: 都是為了自利!社會心理學家曾說過,當我們為他人爭取公正平等自由時,實際上潛在的出發點是為了自利,因為這意味著我們已經認識到這種努力,也正在為我們自己獲得公正、平等和自由贏得著相應的優勢。

在美國, 表達這種追求最矚目的兩個地方就是投票箱和法庭了。約翰·亞當斯曾說過:“代議製政府和陪審團審判是自由的心髒和肺。 沒有它們,我們就沒有其他防禦工事來防止像馬一樣被騎,像羊一樣被薅,像牛一樣工作,像豬一樣被吃掉。”  無論政治立場如何, 在這兩個地方你都可以表達你的意誌,這大概就是所謂的自由吧!

 比較而言, 如果形格勢禁, 必須有所取舍, 比如911事件發生後, 確實有必要在某些方麵(比如機場安檢)加大政府的強製管控,那麽 犧牲某些自由是可以考慮的, 但民主社會所絕不能邁過的底線就是法治至上、王在法下的精神, 否則,就無從保障政府和公權力遵守憲法的原則,極權社會就會不可避免的到來。

而陪審團審判製, 就是保障法治至上精神的唯一錨點。——  這可不是我說的, 這是托馬斯·傑斐遜的名言。

很佩服、同時也很感歎這些高鼻深眼的人們能設計並實行這樣高明的法律製度: 既能普法於民, 又能實現對公權力的監督職能,同時還能把變化著的世態人情觀念融於法律的實施進程,並進而推進法律的更新完善,眾善兼得, 何其美也!陪審團製度, 體現出的是法治的靈魂 :法律不應該是冰冷的,法不容於情沒有錯, 但那說的是私情,  有生命熱氣的法律, 必須活在帶給人間溫暖的天理人情。   

於是禁不住浮光掠影地查了幾眼陪審團審判製的曆史。 方知歐美法係如今能有這樣成熟的陪審團審判製, 是因為它的雛形有著悠久的曆史。

 上溯到遙遠的公元前 2000 年左右,古埃及人就開始通過了肯貝特 (Kenbet) 裁決法案,肯貝特由八名陪審員組成,尼羅河兩岸各有四名。 公元前 6 世紀,指定公民對法律問題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的“Dikastes”成為希臘的常態。 到公元前 4 世紀,希臘製度演變成羅馬司法製度。這種製度隨著羅馬的征服而傳入英國海岸,也就形成了英國陪審團的雛形。 到了 800 年代之末,在阿爾弗雷德大帝的領導下,陪審團進行審判已成為整個英格蘭的常態。

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 ,——這位偉大的英國普通法曆史學家, 將公元 829 年發展起來的法蘭克審訊視為現代陪審團製度的開端。 查理曼大帝的兒子路易創建它的時候, 把它稱為“行政調查委員會”。 通過它,王室權利由當地 12 名“最優秀、最可信的人”組成的陪審團決定。 1066 年,法蘭克審訊團隨征服者威廉來到英國。不到兩個世紀後,1215 年英國國王約翰一世簽署《大憲章》,《大憲章》是保護英國臣民公民自由並保證民主社會兩大支柱——代議製政府的“偉大憲章”。《大憲章》確認陪審團審判將成為英格蘭(以及後來的英國)王室所有臣民的標準。

如同我們今天所見證的, 曆史也總不免倒退的不幸, 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製度曾在 16 世紀開始被亨利八世國王打破。他宣稱自己是英國的最高統治者,有高於法庭的權威和地位!—— 這正是決定法治社會與專製社會的分野

(圖片選自網絡)

附視頻: 由辛普森殺妻案說到美國法律的程序正義原則//程序正義與事實正義哪個更重要?//警察應否零容忍執法?// 蘇州和服事件和張扣扣案件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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