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的《農業稅條例》規定:糧食稅率平均百分之十五點五,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經濟作物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三十。
條例2006年廢除。
在我老家,除了上繳糧食外,農戶要殺豬,先要無償上繳一頭毛重130斤的活豬,換取牲豬“宰殺證”。這也是一個極其受屈辱的過程。少年時的我就好幾次被拒,隻好又趕著豬回家。
條例鏈接:
條例2006年廢除。
在我老家,除了上繳糧食外,農戶要殺豬,先要無償上繳一頭毛重130斤的活豬,換取牲豬“宰殺證”。這也是一個極其受屈辱的過程。少年時的我就好幾次被拒,隻好又趕著豬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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