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的理解是,uncontested divorce的程序是:夫妻雙方自行分配財產孩子撫養權等等一切,或自己起草文件,或找律師起草,簽字後到法院file,在雙方分居期滿的前期下,法院發divorce decree, 離婚生效。
onctested divorce, 是像lz目前的情況,一方在court先file divorce, 另一方被動response,然後調解,不行由court判決。
兩種情況不同的地方在於:uncontested,雙方沒有court的介入,達成共識。第2種情況,雖然雙方仍然在調解過程中可能達成協議,但by definition,他們走的就是contested divoce的路子。
其實,我們在這裏來辯論什麽是協議離婚沒什麽意義。 如果兩人是心平氣和的準備分手,不找律師也就罷了。lz的勞工連option1都不考慮,直接奔2去了。可想而知,他就沒準備這事在2個人之間解決,所以說lz這種情況下不找律師,隻有自己吃虧。 離婚律師掙錢是事實,可是如果離婚就是走程序那麽簡單的話,他們大概也就掙不到錢了吧。簡單的事,誰不會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