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老公打人了

來源: 2009-08-20 15:22:47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身份:一定堅持您是家暴受害人,找律師轉成 U-Visa
離婚:在美國找律師辦,費用因為您沒有收入,要求法官判由對方來出.
監護權: 共享,你負責主要監護權
Child Support: 不要手軟.孩子的需要不應該少.
贍養費: 越多越好.您沒有收入,沒有住處,對方當然需要負責
回國: 沒有對方同意,絕對不要帶孩子回國.

結論: 在美國寧可自殺也不能打老婆,但是可以讓老婆打˙:-)

記住: 在NY那個的雕像是"女人" :-( 老婆萬歲 !

U-VISA 資料: http://www.womenslaw.org/laws_state_type.php?id=10271&state_code=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