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大家的回複。再補充一點朋友離婚的情況。歡迎大家提任何建議。
我的朋友和其老公都是正在工作的專業人士。老公的工資比我的朋友高出約35%。
我的朋友收到其老公律師file到法庭的petition的copy,上麵寫明其老公要求法庭判決他們2個人對小孩有joint care,custoday and control,朋友為primary caretaker.也寫明朋友的老公會支付小孩的撫養費。不過撫養費並沒有說明在petition上,應該是在meidiation的時候談具體的數目。由於我們所在的州出軌不能成為過錯,所以其老公要求平分所有的財產(朋友夫婦倆已經有房子)。
朋友與老公已經結婚十幾年,認為老公本質上不是壞人,也認為他至少對孩子還有愛。他們也對於財產的分割有大體上的討論,所以才認為老公到時應該不會太過分。
還有朋友認為,即使老公最後徹底成為陰險小人,法庭也應該根據客觀情況作出公平的判決。朋友認為美國的婚姻法應該是保護兒童的權益的。
朋友的老公曾經搬出去,後來又搬回來,現在他們還住在同一個house裏。朋友看在孩子的分上,現在沒有特別要求老公再搬出去。
現在朋友還擔心的是如果其老公為了“真愛”回國(其老公“真愛”在國內),將來可能會收不到撫養費。
請大家提供任何建議。多謝每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