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中的糾紛
我是在聖路易斯買condo, 現在賣方單方麵無理撕毀買房合約,不知道該怎麽辦。 賣方的理由是和約中有一款:
4. Method Of Financing:
If commitment therefore be not obtained by noon of July 12, 2004, this contract shall be null and void and carnest deposit returned to buyer.
本來這一條開始結束都談的是買方的利益,但是現在那個白人說我沒有給他看從貸款公司那裏拿到的commitment letter在7月12日中午前,所以這個和約就失效。 可是,我的理解是,貸款我來弄,和約是貸款公司給我的,我給不給他看,什麽時候給他看貸款公司給我的commitment letter是我事情,裏邊的7月12號中午如果我沒拿到貸款公司的commitment letter, 我可以終止這個和約,因為我沒有貸款能力,並且把我的3000塊deposit返還,但是賣方卻無理利用這一點。其實,我早拿到了貸款公司的commitment letter,和約中又沒寫我必須給賣方看,所以我就沒有給賣方看。 因為我買的價格低於市場價格,並且在我之後有人出更高的offer,所以賣方現在急於撕毀條約。。。我給他傳真過去我的commitment letter,但是他們決絕接收,並說已經過了7月12號中午12點。。。簡直太無理取鬧了,他們有我的earnest money,還利用條約中我的利益反咬一口,並且給我傳真了一個letter 說我放棄以前和他的和約就會返還我的3000deposit.不知道這種情況我該怎麽辦,老美認為我是亞洲人又沒有辦法拿他怎麽樣,現在很急,希望給予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