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租公寓遇到的問題

來源: 2009-04-22 12:11:19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三月中看好了一間apartment,會在4月8日空出來,於是交了400美元的deposit和50美元application fee,計劃四月底搬進去。結果到了四月中,公寓管理人員來電話說原來的resident要到5月5號才能搬出來,說這是一個殘疾人,他沒辦法按時搬,問要不要force him out,當然我們說不要這樣做。又看了這個公寓別的apartment,都不滿意。

等了一個星期,這個公寓也沒有什麽別的說法,因為我們現在住的地方lease在4月30日到期,所以就決定把交的450美元要回來,趕緊到別的地方去找apartment。結果公寓的人說,隻能退回400美元的deposit,50美元的申請費已經用於run application了,不能退還。

要說50美元也不是什麽大事,丟了就算了。不過這事讓我老婆氣得夠嗆,特別是我老婆第二次去找他們,公寓那人態度還很壞。

所以想問一下,從法律上講,公寓那方是不是應該退回50美元的申請費呢? 這件事明顯的是公寓那方的造成的問題,任何損失應該由他們承擔,而不應該由我們承擔。 因為他們不能履行承諾,實際給我們造成了損失,因為這麽短的時間在別的地方也很難找到滿意的apartment。

如果這種事要上法庭,又是怎麽做呢?隻是在電視上看過,小老百姓為百十美元的事爭論,到法庭上法官聽了陳述、看了證據,錘子一敲就定案了,還很有意思。想找公寓的manager,說是度假去了,說了昨天manager回電話,也沒消息。前天打電話到公寓總部,接電話的人把事情記下來了,到今天也還沒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