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老貓大俠,及其他大俠,朋友,向您求教!關於車禍,不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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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了一次車禍,警察判全是我的責任,我不服,準備上法庭 “Not Guilty”。情況如下:
在一個別墅生活區小十字路口,我這一側有“Stop sign”,與我垂直的路口無 “Stop sign”, 對方有路權(Right of Way)。在“Stop sign”麵前我確實停下車仔細張望,確信在目力所及範圍(左側,因與我垂直的路是單行線)無車輛,則繼續開車前行。 但問題就出在,當我停在“Stop sign”時,我目力所及範圍是有限的(與我垂直的路麵實際是個上坡),我隻能看到約 70-75米 以內無車,故繼續前行。如果與我垂直的路上有車從坡下駛過來,隻要他車速正常,絕不會與事先沒有看到他因而繼續前行的我車垂直相撞。但對方開得飛快,當我發現他時,他已垂直衝向我車左側,並且根本沒踩閘。我急忙加快了一下速度,致使對方與我車左後輪相撞。(如果我不加速,對方正好垂直撞上我駕駛座,則是非常危險的。)
事故發生後,我十分生氣,問對方(一個十分年輕的美國男孩)為何開得這快?! 答曰他速度是 30 miles /小時。一方麵對方速度絕對不止30 miles /小時 (從70 米 之外約3秒左右開過來撞上 我車,車速約50-60 miles /小時左右);從我車被撞的嚴重程度上看,他的車速也很高。可惜,無法定量計算。退一萬步講,就算他車速30 miles /小時,也已超速,在這個別墅生活區, 車速限製是25 miles /小時。如果他遵循車速,事故決不會發生。
事出後,是他用手機打電話給警察,說了很長時間,顯然把責任全推到我身上。事後從警察的報告看,按他說法,是我雖有“Stop sign”但強行搶在他前麵通過十字路口,使 他來不及踩閘避免事故發生。這顯然不符合事實。當時,警察來後,根本不做任何調查,直接要了我們駕照等文件就開始寫報告,並判全是我的責任 (給我一張 ticket:“Failing to Yield Right of Way)。我一再說對方開的很快,當我停在“Stop sign” 時,他還在遠離十字路口處,我看不到他,我繼續前行後,他飛快衝過來,才導致事故發生。警察強調這隻是我一方意見,沒有證據說明他開得快。顯然警察已經完全相信了 對方在電話中的的陳述,根本沒耐心聽我的解釋。警察有偏見,處理事故的態度不公平,這是我在法庭上要說的另一點。
可我的保險公司堅持認為我沒有法庭勝算的可能。因為按交通法,隻要一方有“路權”,哪怕超速,不踩閘,瞪著眼往對方車上撞,也無責任。責任全都在有“Stop sign”一方。他們已經理賠,為對方修車費全部買單。
在此求教單身老貓大俠及其他大俠,朋友,請問我保險公司說的對嗎?我究竟在法庭上有無獲勝可能(即法庭改判由對方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在此叩謝單身老貓大俠及其他各位大俠,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