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相信wiki在允許任何人做修改的時候都簽過了相關的電子合約。 2. 我的問題是, 如果有人在沒有滿足GFNL 的前提下使用了wiki的文字,那麽被侵害人實際上應該是各個詞條的編輯者,還是別人? 那麽根據美國的法律, 什麽組織或者個人擁有向侵權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3. 如果作為侵權案件無法成立,那麽wikipedia有沒有權利以違約的形式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美國方麵對於這個方麵有什麽法律規定(federal方麵以及各州的通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