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generally no, unless

來源: 2008-10-22 13:47:19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一個補充,事實上在2004年Telewizja Polska SA v. Echostar Satellite 的案件中,法官容許律師使用已經archive的網頁做為有效的證據,然而在這個案件中法官要求律師(非當是人本身)提供公証(notary)的paper print out copy 包括URL,日期來證明所提供的資料必須是authentic是該網頁所登載的資料.

所以沒有錯,如果樓主計劃使用任何網頁的資料來做為任何訴訟的證據,樓主最好先諮詢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