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頭痛的事,請求幫助!
有人要租我的房子,給了一張money order做為定金,2天後這個人讓我幫他先付他從
外州到我這裏的一些托運費(少於money order的數額概3000美金),我想也沒所謂,
他說等他到了後再補上,我就給付了,因為我收到money order的當天就已放到我的
銀行賬上。當時我還問了幫我辦事的銀行工作人員,這是不是就是cash,他說是,我
問他我是不是就可以用了,他說可以用了。6天以後銀行通知我說money order是假
的。後來租我房子的人也消失了。為了出租房子白白失掉了$3000,為什麽假的money
order銀行6天才能鑒別出來?已經報案了20幾天了沒有任何進展。請問 單身老貓有
何高見?當地銀行想按欺騙處理作為銀行的lose,但是上級銀行不同意。下一步該
怎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