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 三。四年前離婚。男方有父母在美,女方一人在美,兩人有三個孩子。離婚後考慮到具體情況,孩子隨父,住在雙方名下的房子裏,男方付貸款,女方付$500 Child Support,法庭判男方三年內或從女方手中買斷,或出售房屋分財產。問題是,三年還沒到,男方就無力償還貸款而導致拍賣,女方出麵借錢付幾萬費用。在此期間,男方回國結婚,太太正在申請中,複合已是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如何操作才能拿回自己的財產份額? 年底就是法庭判決的期限,男方拒絕在出售合同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