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庭在輕罪判決後不可以上訴,這樣就對法官沒有了製約力,如何能夠保證公平?難道靠道德嗎? 在中國大陸,判決後不服可以在指定日期(10日)內上訴至上一級,而美國沒有類似機製,是否說明中國更有人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