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為什麽同一收入我要交兩遍稅?
2005年初,我在填寫2004年稅表時,開始以為可以有&3,500(當年的Limit)IRA免稅額度,於是給FIDELITY打入$3,500的IRA。後來我發現計算錯誤,隻有$400的IRA免稅額度。於是給FIDELITY打電話,那裏的Expert讓我填了一個表,作為distribution,退回我$3,100。不久我收到了FIDELITY的$3,100。當然,我在1040表裏,最終在IRA欄裏填的是$400(這點最重要,說明你已經交了那$3,100的稅)。
2007年11月左右,我收到稅務局的信,說我應繳那$3,100的稅,他們認為我沒交那$3,100的稅,加上罰款和利息,總共約$1,300(具體多少記不清了)。限期讓我答複。
收信後,我去了一趟當地稅務局,把情況給接待人解釋後,他認為我隻須付early distribution的罰款(不到59.5歲),他查好並告我約$300多。他並建議我回複時幹脆付上一張$400的支票(反正多退少補)。我問他我回信時能否寫上他的名字和工號,他說當然可以,並告訴我,信裏就說是他的觀點。我一一照辦,最近受到回信,他們接受我的解釋。
但願我的經曆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