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熟悉法律的熱心朋友!
情況是這樣的:
2006年4月左右將我兒子出生時的錄像帶交給一個朋友請他幫忙轉成光盤。2007年6月開始一直往回要,每次都說找不到,但是沒有丟。每次都答應找。從8月開始此人經理分居離婚過程,並開始避免接我的電話。我每隔兩個月想盡各種辦法找他並催他,每次都答應找可每次都找不到。昨天在我一再追問下告訴我我應該就當時丟了,因為他就這樣認為。還告訴我躲避我是因為他離婚過程中我想著他老婆等等。錄像帶的價值我不說大家也明白。整個過程中此人一直采取回避態度並且近來態度極其惡劣。我現在想告他。不知各位有何建議。多謝!
